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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内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组织行业标准的实施;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
  (四)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如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
  (六)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价格同盟等调查和保障措施诉讼,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
  (七)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八)参与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推进行业建设,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三、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
  (一)大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行业协会要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组建,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开展活动。行业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行业协会选举制度和内部组织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要特别注意加强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专职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民主选举协会领导。要提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转变观念和作风,摒弃行政化、企业化倾向,引入竞争机制,凝聚高素质人才,提高行业协会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研究建立符合行业协会发展的人事调配、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二)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组织领导,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负责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工作。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事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所属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等管理事务;协调行业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落实行业协会的职能,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负责落实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待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做好服务,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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