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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所属学校等单位移交地方政府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所属学校等单位
移交地方政府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171号 2004年4月12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州铁路分局《关于申请铁路学校等单位移交地方政府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准予税前扣除的函》(福铁财函[2004]039号),请求对该局在移交学校、医院时支付给地方政府的一次性补偿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同意福州铁路分局支付给学校、医院接收地政府的一次性补偿60941786.59元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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