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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华福房地产公司房改房按房改成本价销售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华福房地产公司房
改房按房改成本价销售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60号 2004年3月31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华福房地产公司房改房按成本价销售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中“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以及闽地税政一[2001]21号中“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凡纳入房改范畴、并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对其向本单位职工个人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收取的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同意对省华福房地产公司已纳入房改范畴,按房改成本价销售给本公司员工取得的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省华福房地产公司按市场价销售取得的售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省华福公司与省华福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中,是否存在以房换地、以地换房的行为,由你局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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