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
进一步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进一步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
人民警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和《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商请人事厅同意,公安厅决定:
一、对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中违法收受钱物的民警,一律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二、对违规办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业务的民警,一律调离工作岗位,并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三、对查实向民警送钱物的学员,取消该学员驾驶员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驾驶员考试。
四、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奖励基金,对检举民警违法收受钱物,经查证属实的,奖励检举人5000元。
五、在车管所设立监督栏和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开车管民警姓名、警号、照片等资料,鼓励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违法违纪人员。
六、实行随机确定考试员制度。驾驶员考试前10分钟,由车管所领导随机确定各考组的考试员和学员名单。
七、实行考试前“三证查验制度”对每位进入考场的学员,必须核对准考证、学习驾驶证和身份证,三证核对无误的,方准进入考场,防止出现替考等情况。凡发现替考的,取消被替考学员的所有考试成绩和本次考试资格。
八、考试员和学员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考试员违反本项规定的,立即吊销考试员证;学员违反的,取消所有考试成绩和本次考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