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法人主体单位对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进行自查。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开展排查和受理举报工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逐一填写《杭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并报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认定,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有关中介机构论证,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复核《杭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并于7月15日前将《杭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7月中旬至9月中旬为隐患的集中整改阶段
各归口管理部门在重大事故隐患认定以后,要立即督促隐患所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所在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整改期限根据隐患的危险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由归口管理部门决定。期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瞒和无视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隐患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和督查单位,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各群众团体、新闻媒体要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五)9月中旬至10月上旬为总结规范阶段
各级、各部门要总结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并于10月10日以前上报总结材料,同时建立起隐患排查整改的日常工作机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奖惩措施
(一)表彰和奖励措施
1、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以及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行为举报人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杭安监(2003)30号)的要求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或本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行目标考核
市政府将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市)和市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对认真组织、措施到位、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