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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内容及范围
  (一)排查与整改的内容
  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中,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综(2004)32号)所列的内容为基本依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是指浙江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公交巡明(2004)36号)所规定的事故隐患;重大火险隐患是指列入浙江省、杭州市重点火险隐患单位名单和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隐患。
  (二)排查与整改的范围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与场所和其他所有法人主体单位。重点排查矿山、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包括压力容器在内的各类特种设备以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法人主体单位负责,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法人主体单位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按照本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并及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各自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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