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4]38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试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工作岗位。
(二)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保证每个岗位的满负荷工作,做到岗位的职、责、权相统一,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三)结构合理。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及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分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管理岗位的数量和比例应严格控制。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