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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4]38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试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工作岗位。
  (二)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保证每个岗位的满负荷工作,做到岗位的职、责、权相统一,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三)结构合理。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及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分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管理岗位的数量和比例应严格控制。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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