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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将清洁生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未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2、将推行清洁生产与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取得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应制定实施清洁生产的方案。
  3、将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结合。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为基础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总量的依据。对没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排污总量的核定,应比照同类型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
  4、逐步建立废弃产品、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进行回收处理。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应对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社会公布。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环保局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按规定期限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省级环保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产业结构调整贴息资金应优先支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财政支持,建立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2、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实施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生产(或使用)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认定(确认)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可以享受国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3、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工业促进局)、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支持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治工业污染的清洁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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