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凡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省排放标准及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申请使用环保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环保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③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组织制定。
3、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促进局)、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促进局)会同市环保局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的名单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将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中的典型企业,作为我省示范企业加以推广,带动全省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
4、重视生态建设,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坚持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推广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发展节水型产业;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并同步实施。加大冶金、电力、化工、纺织、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力度,不断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防止水体污染。逐步扩大清洁高效能源的利用。积极扩大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5、逐步拓宽清洁生产领域。在抓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同时,要将清洁生产的理念和实践扩展到农业、建筑业、矿产资源开发和服务业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农业。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建立“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生态良性循环的农业体系,积极探索物质循环、能量多层次综合利用和农产品系列化深加工的农业技术和模式。大力发展种、养、加结合、资源高效利用的生态农业。因地制宜,全省分区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区,重点支持观光农业、旅游农业、微生物农业,建设农业生态园区,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建筑业。推广环保、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改善现场管理,加快建筑业清洁生产步伐。
--矿产资源开采业。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矿和伴生矿,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和利用,推广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服务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要积极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技术和设备,使用清洁洗涤剂和清洁燃料,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加快城市生态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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