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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

  请在当地选择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于每月10日、20日上报。
  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2表。
  (三)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表
  此表由南京、徐州、苏州、扬州、南通、盐城、镇江等市物价局填报。
  请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生产资料市场作为采价点,采集大宗商品交易(批发)价格,于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
  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3表。
  (四)城镇居民服务价格监测表
  此表由各省辖市及指数县物价局填报。
  请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采价点,于每月10日、20日上报。
  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4表。
  (五)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表
  此表由大丰、江宁、如东、东海、宝应、射阳、新沂、泗阳、江阴、丹阳、太仓、洪泽、启东等县(市)物价局填报。
  请在当地确定1个县城和2个乡镇作为采价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资销售企业和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采集价格,于每月10日、20日上报三个采价点的算术平均价格。
  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5表。
  (六)主要粮油批发市场成交价格监测表
  此表由南京、无锡、徐州、苏州、盐城、东海、溧阳、兴化等市、县物价局填报。
  请在当地选一个大型批发市场作为采价点,于每月15日、30日上报。
  具体上报品种等见价监6表。
  (七)主要药品价格监测表
  此表由各省辖市物价局负责上报。
  请在当地各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药品经销企业和医疗单位作为采价点,具体上报要求另行通知。
  三、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
  (一)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
  1、监测目的:掌握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大节日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提供节日市场动态,调控节日市场。
  2、监测内容:节日前后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及供求情况,各级政府采取调控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报送单位:各省辖市物价局。
  4、报送时间:元旦:上年12月29日;春节:每年春节前(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正月初八;五一节:4月29日、5月8日;国庆:9月29日、10月8日。遇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二)重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动态监测制度
  1、监测目的:掌握重要农副产品在收购季节的价格情况和收购情况,为政府制定农副产品价格政策服务。
  2、监测内容:主要是对粮食、生猪、鸡蛋的价格以及棉花、桑蚕茧、油菜籽收购期内价格的监测。外省邻近地区的价格情况。收购季节期内,收购价格有明显变动时,必须及时报送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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