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中村改造是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确定的“新十大工程”之一,城中村改造确定的项目列入市级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同时为便于各区解决启动资金,加快实施进度,城中村改造采取“先易后难、先赢后补、赢补结合”的原则分步实施。
(1)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区域范围全额返还给各区政府,并由市财政调度各区启动资金3000万元,在今后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扣还。
(2)在规划许可且尽量不占用农用地的条件下,城中村改造范围周边适当增加部分用地,统一改造后综合平衡。
(3)合理确定农居安置面积。考虑到原农居住宅的合法批准面积在各区执行的标准不一,且普遍大于人均40+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的情况,各区可根据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城中村改造中多层公寓的安置细则,报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下简称市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对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产生的费用由农转非居民自行承担。并按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标准,给予办理房产证,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只予发放使用权证,不发房屋产权证。
(4)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村,原在实施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所发生的费用,由当地区政府进行审计后在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内平衡。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修规编制经费,在各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内列支。具体由市规划局商各区建管中心进行处理。
凡非第一、第二批101个撤村建居村中已委托设计并曾上报规划部门审批的低层联体农居修建性详规,其中因政策调整而不能进行低层联体农居建设的,给予相当于设计费的经济补偿,在各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中列支。
6、妥善解决农转非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下发之前已办理农转非、但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居民,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纳入“双低”保障体系的具体方案。就今后纳入“双低”保障体系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如个人或集体经济自愿提出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一次性缴纳、且承担相应增加费用的要求,应予同意纳入,其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对一次性缴纳后纳入基本养老或“双低”保障体系的农转非居民,杭政(2003)7号文件中提及的30%市政府补贴仍补贴给村集体经济或个人。
对各村农转非居民中已超出退休年龄、无法纳入“双低”保障体系的,市里将出台原则性意见,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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