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的要求,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工作,以切实解决失土农民的生活与就业,落实同城同待遇。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是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十大工程”之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起点推进城市化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6号)精神,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实施第三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用创新的思路组织好、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范围界定
在近期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部分村(名单附后)进行第三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并在撤村建居范围内结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全面推行城中村改造。
三、政策措施
1、强化规划先行的理念。市规划局应抓紧时间完成154个撤村建居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确保控规在撤村建居地区的全覆盖。
对一些确有原因暂未审批的控规,就其中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市规划局应先行予以定点和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确保不影响各项目的审批与建设进度。
2、抓紧启动第二批53个撤村建居村(除杨公村)的农用地征用工作。在市政府落实土地征用资金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局应抓紧报批指标的落实,农用地征用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全面启动。
3、切实解决10%留用地问题。市规划局应在4月底前完成第二批53个撤村建居村(除杨公村)的10%留用地布点规划的核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月底前以村为单位完成10%留用地指标数的核定工作。在5月底前,各村使用10%留用地的建设项目可暂预支指标,具体预支指标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4、规范和加强社区管理。第一、第二批撤村建居后的社区,于4月底前全面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各区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应确保撤村建居地区各类设施养护资金的落实。市、区、镇三级共同承担的社区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予以监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