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
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8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注册资本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不论是一次投入还是分次投入,实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的总额未达到《通知》规定条件的(即注册资本未到位),不享受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二、关于生产经营项目问题。《补充通知》第二条“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是指企业新增加的生产经营项目或生产新的产品。
三、关于生产经营期限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追加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期限应不少于十年,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关于申报资料问题。企业申请享受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应附报下列资料(如果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请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上企业公章确认):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追加投资前后的合同、章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情况;
企业应提供反映追加投资前后资金的占用和来源的详细情况以及追加投资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的具体构成的相关资料;
以现金投资的,以形成的实际注册资本计算;
以实物投资的,其价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