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资
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
(津房市[2004]15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估价报告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本部(资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是指因业务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业务部或办事处等。本办法实施后,名称应统一为“天津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业务部或天津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务部。
第三条 凡需在本部(资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到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申请在本部(资格证书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脱钩改制前后可连续计算,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6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设立业务部数量不得超过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的二分之一(按双数计算),设立业务部的总数量不得超过6个。
3、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设立的业务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2、有相应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3、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各1名。
第六条 凡申请设立业务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设立业务部的申请报告;
2、从业人员明细及《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3、业务部办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的须提供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
4、拟安排的业务部负责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从业人员名单。
第七条 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派出机构,机构应对业务部的人员、业务、财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