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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失效]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开具)相关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发现其有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还应取消其免征增值税的资格;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开具)的相关发票,不得作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
  四、对符合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核定其每月发票供票量,并严格执行发票验旧购新制度,重点审核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向城乡居民或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开具的情况。对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确需提高月供票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按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同意重新核定月供票量。
  五、严格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收购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仅限于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时使用;
  2、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开具;
  3、按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
  4、按顺号且各联次一次性开具,并保证各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5、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代开、买卖、转让收购发票;不得虚拟购销单位、购销业务开具收购发票;不得将收购发票用于非废旧物资或非农业产品的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与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得使用收购发票。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进项税额计算涉及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纳税人的管理,督促其加强对购进废旧物资和农业产品的核算,建立台账,记录每笔购进货物的入库、使用、结存以及付款情况和财务处理。对该类纳税人申报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超过当月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或在同类企业中税负明显偏低的,应作为每期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必评对象。
  七、从2004年5月份的征收期开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和《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两表的审核。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宣传,并加大对从事上述业务纳税人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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