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9年1月1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
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明电[2004]18号 2004年4月15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现就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认定管理。对营业执照上无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而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其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各级政府举办的废旧物资经营市场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免税(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除外)。
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帐簿并进行财务核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还应将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和其他货物(包括旧货经营)的经营业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论是否免税)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在购进(收购)废旧物资或农产品时,均应按下列规定索取或开具合法的发票:
1、出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增值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出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向出售方索取普通发票;
3、出售方属于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临时经营普通发票;
4、出售方为城乡居民个人或农业生产者个人的,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自行开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或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不得使用自制收购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