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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移交属地管理的,其由原企业负责发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及有关经费,要按照政策规定的经费标准一次性预提10年。预提费用项目主要有:1、未纳入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各项补贴(如健康休养费、适当生活补贴、误餐费、电话费、防暑降温费、抚恤费、按规定探亲费等);2、用于离休干部本人由管理机构集中掌握开支项目(如特需经费、公用经费、体检费、活动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管理费、订阅报刊杂志费、祝寿、主要节日及患病住院慰问费等);3、其他费用(如无固定工作配偶、遗孀生活补助及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统筹金等)。
  上述经费项目的具体标准,按接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相关经费标准制定。在测算预提费用时,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不可预计的因素,适当预留相应的经费。预提费用由原企业从国有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一次性划拨到当地财政部门,并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年度于每年1月份拨付给接收管理机构,专款专用。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离休干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及有关经费(参照上述经费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按规定使用。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无法提取或无法足额提取离休干部所需经费的,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予以解决。
  (五)凡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省属国有企业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要在移交前彻底清理拖欠,所需经费从国有企业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予以解决,确保无债务交接。
  (六)省属国有企业已经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提留离休干部有关费用或费用提留不足的,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以及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四、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
  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各级党委和政府不仅要落实好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积极为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还要认真落实各项政治待遇。
  (一)离休干部管理关系发生变化时,原企业要主动与接收管理部门充分协商,妥善安排,做好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交接,做好企业党员离休干部党组织关系的交接。移交后离休干部不改变原有企业干部身份。
  (二)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每一名老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组织,并按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保证老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老干部党支部活动场地、活动经费和学习资料的落实。对年高体弱、行动不便、居住分散的离休干部党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将其党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党组织,使他们就近参加党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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