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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离休干部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离休干部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有功之臣,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广大企业离休干部为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要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休干部政策,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安置到位,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安置管理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企业要有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其离休干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确定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对已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关系的,仍维持原办法不变;对以前企业改制、破产后留在非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按属地管理原则变更管理关系,交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确定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
  三、有关经费的保障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离休干部的政策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厅字(2000)6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厅字(2003)18号文件确定的“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保障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落实到位。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20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关闭、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计提办法按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200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备用金缴纳标准调整为按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筹资标准一次性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缴纳10年,从原企业国有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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