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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2004年通告第2号)


  为加强对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打击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渣土)的行为,解决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
  一、垃圾渣土的运输和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垃圾渣土消纳许可手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二)运输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产生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四)在尚未建设垃圾渣土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不足的城乡结合部、郊区乡镇等地区,产生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集中简易处理场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选择就近的垃圾渣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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