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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四)依法加强感染者管理。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建立档案,加强日常管理,每月随访一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追究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的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五)加强疫情监测。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蔓延。2004年,全省主动检测高危人群20万人。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性病门诊、结核病门诊、产科门诊、重点乡(镇)卫生院要建立自愿咨询检测点,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公安、司法、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监管场所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和性病患者全部实施检测;通过基线调查,对高危人群开展主动监测。同时,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艾滋病疫情,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疫情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开展危险行为干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卫生部门要实施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要采取适宜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加强对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教育。省卫生厅要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清洁针具交换等方面的试点,探索吸毒人员行为干预措施。
  三、落实救助政策,实施社会关爱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救助政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社会关爱,消除歧视和社会恐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将农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困难家庭纳入全省农村特困人口救助范围,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救助及医疗救助政策,免除其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将城市贫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家庭纳入低保范围,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补助及医疗政策;死亡的艾滋病患者由当地政府负责安葬。
  (二)对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物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可放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其费用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范围。
  (三)免除艾滋病患者子女、艾滋孤儿及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和课本费,对符合高中、普通高校入学条件者,实行统一建档,跟踪救助,资助其完成学业。
  (四)鼓励亲属和社会收养或寄养艾滋孤儿,无人领养或收养的艾滋孤儿入住公立福利机构。对收养或寄养艾滋孤儿的家庭,政府按入住公立福利机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将艾滋孤老列入五保对象,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
  (五)对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由乡(镇)政府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支持其开展生产自救。对返乡接受预防和治疗服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由乡(镇)政府提供就业机会。在疫情较严重的地区,组织村民建立艾滋病互助小组,对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帮扶。将艾滋病疫情特别严重的贫困村纳入省重点扶持范围,扶持其发展特色经济,改善交通、饮水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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