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
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29号 2004年4月2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由纳税人按省局制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应税凭证种类逐笔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也可采用计算机登记。纳税人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前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确其计税依据和缴纳期限,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或未如实申报缴纳的,依其违章性质,按税收征管法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应于5月30日前,按照总局规定,完成对本地印花税票代售情况的清理检查,并上报清理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