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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113号 2004年4月22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所取得的预收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的规定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预计利润率幅度,设区市市区为10%-20%,县(市)城区及以下地区为8%-15%。具体执行利润率标准,由各设区市局根据当地房地产行业的经营利润水平在幅度内确定,实际执行的预计利润率报省国税局备案。执行利润率低于或高于所列利润率幅度标准的,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当期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预售款收入×预计利润率×适用税率
  第四条 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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