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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十)各类投资者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二十一)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二十二)关于企业改制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二十三)关于企业改制各类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二十四)职工个人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改制企业职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万元以下的部分(含3.6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调整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以资产方式直接转换成股份的,其应征的个人所得税可暂予缓征,待股权转让变现后再行征收。
  六、优化服务环境
  (二十五)各类投资者并购省属国有企业,对其改造、扩建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审批外,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需要立项的,优先办理。
  (二十六)各类投资者并购省属国有企业,允许沿用原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登记注册;外商投资参股省属国有企业或与省属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改制后的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
  (二十七)企业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主动做好服务,对在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税务登记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进行工商登记的按变更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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