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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的条件下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十一)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
  (十二)改制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和社区管理职能按有关政策移交当地政府。
  五、关于税收优惠
  (十三)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省属国有企业后,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省属国有企业,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所得税不够的,可顺延在下年度抵免,抵免期限最多为5年。
  (十五)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省属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省属国有企业,原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期满的,继续享受至期满;并购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符合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续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七)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省属国有企业中的辅业单位,且属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对2005年底以前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十九)企业对职工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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