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在报省国资委同意后可予成交。
(二)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较大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二、关于债权债务处置
(三)支持改制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不良贷款、表外欠息和表内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经与债权人协商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
(五)改制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可以转作个人投资。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
(六)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经批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或者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5年。
(八)招商引资工业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地。对招商引资项目中个别工期紧、报批时间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依规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四、关于人员安置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九)非国有投资者并购或控股省属国有企业,由原企业按有关规定,解除全部在册职工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