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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总结整改阶段(7月21日至7月30日)。各分局对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针对这次大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整顿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和措施,规范发票印制、代开和发售程序,强化普通发票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8月5日前将总结材料及《普通发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市局。
  三、政策原则
  (一)发票专项治理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检查清理2002年以来印制、使用和管理发票以及发票防伪用品领购、使用和保管情况。特殊情况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二)检查清理工作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一般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清理过程中,做到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到位。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检查时间的限制。查出的案件涉及到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应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后,再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税务机关内部没有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监督制约制度,发票管理混乱,帐物不符,未按规定出售发票,代发票使用人购买发票,门市开票资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征收税基金(费)的,一经查出,要严肃追究税务机关当事人及主要领导责任,视情节扣除1-3个月的岗位责任制。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之一的,严格按照省地税局《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罚款标准执行。有上述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四、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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