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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

海南省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条 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三条 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收费公示栏的监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各单位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五条 收费公示栏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的收费公示工作。中央和省属单位驻海口市辖区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驻其他市县辖区的由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收费公示栏由公示单位按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力求规范。
  第七条 公示栏的制作材料由收费单位决定,制作公示牌(栏)所需经费,由各收费单位在办公经费中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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