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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四)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先建立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再逐步完善和规范。
  三、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原实行省管的武汉市等17个单位继续实行省直接管理(含所辖区),全省52个县(市)(不含恩施州所辖的8个县市)实行省管财政体制,合计69个省管单位。
  (二)内容。
  1、预算管理体制。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主要是改变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管理模式,暂不调整财政收支范围,但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市)收支范围划分,省财政将予以规范和调整。即:以2003年省核定的各市对所属县(市)财政体制补助(上解)为基础,将市对所属县(市)的体制补助(上解),相应调整为省对县(市)和市的体制补助(上解);税收返还和所得税、营业税等基数返还在市、县(市)间进行调整,由省直接计算到县(市)。从2004年起,全省所有市、县(市)财政体制统一按鄂政发(2002)29号和鄂政发(2003)50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不再新增集中县(市)财力。
  为了进一步加大省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68个县(市)(含7个县改区和神农架林区)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的增量,以2003年为基数,2004-2006年新增上交省增量全额返还县(市),用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2、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省对下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照规范办法直接分配到县(市);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同时抄送市。
  3、财政结算。年终财政结算项目、结算数额,由省财政直接结算到县(市)。市对县(市)的原各项结算、转移支付及资金往来扣款等,由省财政根据市财政有关文件规定固定数额,分别与县(市)财政办理结算。
  4、资金报解及调度。各市、县(市)国库根据财政体制规定,直接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市)。
  5、债务偿还。原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级政府债务等,由市与县(市)核对一致并加盖两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公章后,报省财政厅分别转账到县(市),到期后由省财政直接对县(市)扣款;未核对清楚的继续作为市级政府债务处理。新增债务分别由市、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
  6、其他。省对各项财政工作直接部署到县(市);市负责管理本级及所辖区的财政体制等,对所属县(市)财政困难继续给予帮助,同时负责所属县(市)财政预决算和各种情况汇总审核并上报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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