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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鄂政发[2004]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现行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省逐步实行了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效调动了市、县(市)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改革。一是财政部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二是目前县(市)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县乡政府债务沉重,资金调度困难,绝大部分县(市)依靠省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三是部分市由于自身财政比较困难,不同程度地集中县(市)财力,导致省对县(市)财政的一些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难以及时落实到位;四是省对县(市)财政信息缺失,难以有效加强对县(市)财政的监管。因此,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省、市、县(市)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掌握县(市)财政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县(市)财政支持力度,指导县(市)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增强县(市)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调控能力,推动市级财政改革创新,加快城市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客观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建立激励约束分配机制,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一)维持现行利益分配格局。保证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妥善处理省、市、县(市)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县(市)自我发展的积极性,省、市继续加大对县(市)的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坚持权责统一。在改革财政体制过程中,省、市、县(市)财政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省财政要加大对县(市)财政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县乡财政实际困难;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对县(地市)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县(市)财政要规范管理,加强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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