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介机构的委托
(一)委托的权限。省属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涉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
(二)委托的要求。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省国资委将根据中介机构人员的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以及诚信状况等标准和条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产权转让、国企改制的相关工作。
(三)中介费用支付。中介机构收费按不高于省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50%执行,由企业缴交委托主体支付。
四、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国有资产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五、严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纪律
(一)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二)严肃查处国有资产产权场外交易。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政府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对因场外交易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规范执业。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公开交易信息、按规定标准收费,对产权交易事项严格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出具有关报表、报告和法律意见等证明文件。对弄虚作假或其他损害国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省国资委是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主管部门,财政、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产权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