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推动国有产权合理流动,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3号),现就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原则
(一)进场交易的原则。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进入省国资委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公开交易的原则。产权交易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国资委资格审查并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三)保护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产权交易要处理好债权债务,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防止出现利用产权转让逃避或悬空债务、职工安置无法落实等现象。
(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产权交易中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做到在合理、有序流动中不流失。
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
(一)审批程序。未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其产权单位初审,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审批;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企业直接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致使国有产权(股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子公司转让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转让操作程序。
(二)审计、评估程序。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要在产权主体组织清产核资和审计(包括离任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在同一个基准日。评估报告由产权单位初审后,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估报告(公示反馈意见作为附件)经省国资委核准(企业改制均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在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