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第八条 企业内部员工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作价入股。企业知识产权入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员工委托社团法人、投资公司或者托管公司持有。
  第十条 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员工以委托方式持股的,必须与被委托人签订《股权委托协议书》,由被委托人代表员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企业自行决定,非企业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内部员工持股。
  第十二条 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购股方案由企业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或出资人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企业可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四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经营者员工持股,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营者及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依法依规确定。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及员工购股,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也不得向与本企业有关联交易的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取得贷款或者提供借款。
  第十七条 实行内部经营者和员工持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