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54号 2004年4月27日)
南京市、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451号)规定,现将中国南车集团公司2003年度分别向我省所属企业收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236万元,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290万元;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50万元。上述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