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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永安机械厂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永安机械厂技术
开发费加计扣除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100号 2004年4月26日)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转报的福建永安机械厂PF98A式120毫米连用反坦克火箭多用途弹、云爆弹等2个新产品研制开发立项资料悉。经审核,该厂上述项目的研制开发属于新技术开发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和财税[2003]244号有关规定,同意其2004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发生的上述项目的技术开发费以及在技术开发费项目中列支的其他技术开发费合计报经主管地税局审查核实,比上年在技术开发费项目中列支的全部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比例达到10%以上(含10%)的,允许上述项目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该厂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制过程中所购置的试制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如已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今后不得税前提取折旧;研制开发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凡在有关费用发生时已作为技术开发费直接扣除的,不得再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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