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失效]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额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单位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第八条 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县(市)区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无房可居的或者现居住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已租住公有房屋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核减租金,但实际居住面积高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达到一套以上的,应当退出整套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中无子女的老人、无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无房可居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免交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但实际住房面积高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只免收应予保障面积部分。
  第十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二)通过社会捐赠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前款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其中市区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县(市)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县(市)政府财政承担。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购置的普通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的产权住房);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其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住房保障申请,并附送身份证、户口本、住房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查证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