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最近,北京市、安徽省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为做好充分的应对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典防治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从即日起恢复24小时值班,保持联络畅通。严格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对于迟报、瞒报和漏报疫情信息者,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市非典办公室恢复每日情况通报工作制度,及时反映国内外非典疫情和防治工作的最新动态。严格执行疫情统一发布制度,严肃发布纪律,严格发布程序,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的通报口径报道疫情。
“五一”长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非典指挥协调机构要做好值班安排,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离开重庆市。值班安排情况、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手机请于4月28日前报市非典办,电话:95120、67878995,67739660(传真)。
二、做好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应急准备工作
民航、检验检疫、海关、公安边防、铁路、交通、港口、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要求和程序,对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站点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紧紧围绕防治工作的需要,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人员、物资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工作,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要按照《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口岸和国内交通非典卫生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联(2004)54号)的要求,加强旅客和出入境人员的体温和健康监测,防止非典通过交通工具传播。重庆机场恢复体温检测工作,一旦发现发热病人,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和乡镇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醒市民外出旅行时注意卫生安全;要加强对出差、务工返渝人员以及外来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特别是来自北京市和安徽省的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卫生防病知识教育。农民工集中的场所、建筑工地等单位要注意改善工人生活居住的卫生条件,加强对呼吸道发热病人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应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