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
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190号 2004年4月26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涉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目前我省有些地市对涉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仍不到位,存在未按规定及时预征税款的现象,企业销售收入实现后未及时结算税款的现象则较为普遍。为了确保该项所得税的应收尽收,各地务必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
二、 加强对减免税优惠到期涉外企业的管理。各地应加强涉外企业减免税管理,对减免税到期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尤其要注意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后应恢复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加强预提所得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各地应结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管理,加强预提所得税(包括由内资企业代扣代缴)的管理,对来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应重视源头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