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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
中心等主管部门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京地税企[2004]216号 2004年4月26日)


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北京化工工业集团公司三产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北京重型电机厂、北京荣华实业总公司、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北京市标二经销部、北京市京地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华龙电力物资供销总公司:
  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8家主管部门申请2003年收取管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91号),《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23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通知》(京财税(2000)1766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8家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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