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
施工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35号 2004年4月2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简化手续,防止重复纳税和避免税款流失,现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市、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其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按照国税发[1995]227号文第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即:凡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本县(市、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的,应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的规定做好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施工项目结束后,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外管证》上签注开具发票金额、号码或出具《开具发票清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开票时间、金额、发票号码等),企业据以回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