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价服[2004]175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房地产市场,努力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场价格配置资源的作用,决定进一步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切实规范价格行为。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扩大住宅商品房价格市场调节的范围。随着人民群众对居住质量要求的提高,住宅商品房建设的标准和功能日益提升,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内涵已经并将继续发生变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改进管理方式,主要对中低价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放开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由各市自行界定,年内价格放开。
  二、以市场评估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价格。目前我省经营性用地尤其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越来越多地以市场招投标的方式出让,土地价格已经主要由市场来形成,土地价格活跃与否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晴雨表。今后在普通住宅商品房成本审核中,对取得使用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土地,可视情况不再以实际出让价格作为定价依据,而改以经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依据市场行情评估价格作为主要依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自觉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及时调整计价办法,尊重并承认土地价格市场化运作的结果。
  三、运用环境差价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为鼓励开发企业合理利用价格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允许开发企业利用楼与楼、单元与单元之间区位的差异,制定环境差价。景观好、采光好、噪音小的楼幢、单元允许加价;反之景观差、采光差、噪音大的楼幢、单元应当减价,保证整个项目(以一次审价为准)价格加、减代数和以及整幢楼加减代数和为零。
  四、进一步扩大价格浮动幅度。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瞬息变化的形势,扩大企业价格运作的空间,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浮动的幅度由3%扩大至5%(各市如需进一步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在报省批准后可扩大至8%)。
  五、进一步规范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推行价格诚信活动。要坚持“放而不乱,放而有序”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在销售各环节加强监管,特别对开发企业价外收费行为,公共、公用设施的处置行为,要按“一价清”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层高在2.2米以上、不纳入公摊的地下设施包括地下车库、贮藏室不再进入住宅商品房建安成本。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