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加强农资价格监管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04]556号)
各市、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鉴于我省当前农资价格涨幅较大的形式,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2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24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32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5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对化肥、农药等价格进行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化肥生产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和运输企业,把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天然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坚决落到实处,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167号)的规定执行;对农用化肥运价,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2004年全年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额返还50%的政策。
二、对农资价格采取行政干预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农资价格采取下列干预措施:1、限定富岛颗粒尿素出厂基准价1400元/吨,并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2、限定富岛颗粒尿素、俄罗斯复合肥、加拿大氯化钾、四川美丰尿素等品种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1650元/吨、1960元/吨、1680元/吨、1700元/吨。3、对列入国家定价目录管理范围的进口化肥港口交货结算价格,严格按国家发改委规定执行。4、在同一城镇不得二次批发的前提下,敌敌畏(80%乳剂)、氧化乐果(40%乳剂)、稻瘟净(40%乳剂)、百菌清、杀虫剂、除草剂等农药按进货价5%进销差率核定批发价格,按批发价格加3%批零差率核定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