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
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
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37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4]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而按照进便函[2004]33号第一条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原则上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6个部门关于加快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01号)中列名的重点企业(有涉嫌骗税问题的企业除外)范围掌握;各局还可根据本局2003年度退税清算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企业之外的符合进便函[2004]33号规定的其它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