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暂行规定
(2004年4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有效整合警力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应当遵守依法公正、及时高效、恪尽职守、文明执勤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巡警执行警务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的范围:
(一)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二)先期处置街面刑事、治安案件;
(三)依法堵截逃犯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查扣交通肇事逃逸车辆;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接受公民报警或者求助;
(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九)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一)为行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二)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者送交失物招领;
(十三)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群众消除隐患;
(十四)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