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应当事人的共同请求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交通警察应依据本通告确认当事人过错及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对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及执行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确认的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调解结果有异议达不成协议,或者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持《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的,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七)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八)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