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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规定》的通知
(冀建房[2004]194号)


各市房管局:
  《河北省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规定》已经2003年9月30日第10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件:河北省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规定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业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确定投票权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宅物业按套数确定投票权数,每套一票。
  第五条 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
  业主拥有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业主拥有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大于一百平方米的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米增加一票,多出部分不足一百平方米的不计票数。
  第六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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