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政策问题
(一)问:《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展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可从营业额中扣除征税的运费应包括哪些项目?
答:可从营业额中扣除征税的运费暂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的运输费、装卸费、换装费。
(二)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办法出台后,对自开票纳税人,此条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仍继续执行。
(三)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代开票单位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等其他税费是否在开票时要即时征收?
答:是否在开票时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水利基金等其他税费,由各地自行确定。如仍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原则上应允许扣除开票时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四)问:
《试行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符合营业税法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对此规定该如何理解?
答:对符合营业税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后,方可减免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代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情况,严防以代开票纳税人名义为其它纳税人开票。
三、票据使用及清单填写问题
(一)问:国家税务总局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目前仍未出台,原《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是否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出台之前,原《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在我省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