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代表的产生。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由组织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可自愿报名或由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推荐产生;学校代表由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产生;专家、学者代表由有关院校、科研机构推荐产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建立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库,在代表库中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选取产生代表。
第九条 听证申请人一般为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听证申请人必须在召开听证会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建议制定的收费标准、单位调费幅度、单位调费额、调费总额;
(四)建议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相关学校及学生家长的影响;
(六)外省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政补助和上级补助收入状况、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以及与外省或本省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教育成本比较等有关资料;
(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提出程序性初审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在审批权限内的;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申请制定的收费项目不在听证目录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不必要听证的。
第十二条 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在不影响会议举行的情况下,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现场直播、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