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教育收费决策行为,提高我省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保障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内容和程序合法、规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教育收费决策听证,是指在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教育收费标准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教育收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三条 政府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教育收费决策听证的范围。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的杂费及“一费制”标准,高中的学费,普通中等、高等学校的学费,应当实行听证,并纳入陕西省听证目录。制定其他教育收费标准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五条 制定涉及全省的教育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内执行的部分教育收费标准也可以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六条 政府教育收费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第七条 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代表的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学生(需16周岁以上)或学生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以及相关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