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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监督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监督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四)防止工程建设出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防止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浪费;
  (六)防止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环节:
  (一)决策程序、立项报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土地征迁、税费缴纳等;
  (二)工程发包、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签订等;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质量监控、安全管理等;
  (六)工程竣工验收和后评估;
  (七)工程建设的其他重要环节。
  七、对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工程建设项目,监察机关(机构)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确定后,监察机关(机构)提出立项报告,填报《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经监察机关(部门)负责人批准立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在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立项后,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
  (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组成;
  2、效能监察的目标和任务;
  3、效能监察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4、效能监察的方法和步骤;
  5、效能监察工作的评价方式和评估标准;
  6、效能监察的时间和要求;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将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对象;
  (三)开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四)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应填写《工程建设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结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结项,须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九、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应深入现场,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采用跟踪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一)通过跟踪监察,对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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