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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
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优质、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
  (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三、进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监察机关(机构)牵头,一般由计划、建设、财政、审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并可视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机构下设立各类工作小组。
  各参加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能,紧密配合开展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
  四、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参与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
  (三)开展勤政廉政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督办重要信访,协调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六)评价、评估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
  五、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的目标:
  (一)监督投资规模,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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